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第一条 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同级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 下列刑事公诉案件,由犯罪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 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二) 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三) 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第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