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对此案处理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讼争的这笔赔偿金,原则上归原告所有,但应扣除被告所垫付的一切费用。原告退休后,仍应按规定享受国内的工伤待遇,但已经包含在上述赔偿金中的费用可酌情扣除。即同意劳动部的处理意见,理由是赔偿和劳保待遇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应混淆,应区别处理。另一种意见认为:这笔赔偿金不应全部返还给原告,而是应按照原告在国内实际花费的各种费用及实际工资收入计算赔偿数额,这部分(约10万元左右)全部归原告所有。对于在向博国办理索赔事宜中因虚报而得到的部分(约30万元左右),则应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由原、被告均分为宜。被告仍应承担原告退休后,按国内有关规定享受的工伤待遇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