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自判决指定的期限届满第二日起,人民法院对于没有法定减免事由不缴纳罚金的,应当强制其缴纳。 对于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扣押、冻结财产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第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