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