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一、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第二条 一、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