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一、 一、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第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第三条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