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四、 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三) 四、 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三) 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二)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