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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六、

六、 其他

第三十三条 本院已经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1日以后受理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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