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五、 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五、 宣判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 五、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