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三、 审理前的准备 第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引用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三、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