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