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对于下级人民法院报送的请求停止执行死刑的报告及相关材料,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裁判的原合议庭负责审查,必要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