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死刑;认为可能影响罪犯定罪量刑的,应当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死刑。下级人民法院停止执行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及时将调查结果和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