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