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复议机关对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