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成立,被告违法拒绝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原告请求的法定职责;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