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在裁判理由中予以阐明。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以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