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