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六、 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六十四条 六、 起诉与受理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2024)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