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三、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三十二条 三、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领取工资凭证; 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