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身份参加诉讼活动,应当提交以下证据之一加以证明:

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凭证;

领取工资凭证;

其他能够证明其为当事人工作人员身份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