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