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