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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九、

九、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原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应当对复议决定一并作出相应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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