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 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