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七、 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九十六条 七、 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第九十五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