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对原告依法享有的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不产生实质损害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程序轻微违法”:

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