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七、 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年) 第九十五条 七、 审理与判决 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失,经释明,原告请求一并解决行政赔偿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就赔偿事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一并判决。人民法院也可以告知其就赔偿事项另行提起诉讼。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