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惯例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