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7.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