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九、 九、 关于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 第八十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指与被拍卖船舶有关的海事债权。 第八十八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指我国国内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对于债权人提供的国外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第八十九条 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第九十条 债权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的,应当在办理债权登记后七日内提起。 第九十一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三项费用按顺序拨付。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