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八、 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八十三条 八、 关于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 第八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对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六条 第八十二条 目录 第八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