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六、 关于送达 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十五条 六、 关于送达 第五十五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传真、电子邮件(包括受送达人的专门网址)等送达方式。 通过以上方式送达的,应确认受送达人确已收悉。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八十条 第五十四条 目录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