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六、 关于送达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五十三条 六、 关于送达 第五十三条 有关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的法律文书可以向当事船舶的船长送达。 六、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