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四、 关于海事证据保全 第四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四十九条 四、 关于海事证据保全 第四十九条 海事请求人在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后,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相关海事纠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其他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的,受诉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可以申请复制保全的证据材料。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