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九条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九条 二十总吨以下小型船艇的扣押和拍卖,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扣押和拍卖程序进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