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三十七条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七条 拍卖的船舶移交后,海事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相关的船舶登记机关。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