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海事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