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一、 关于管辖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十二条 一、 关于管辖 第十二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三)项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指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合同未实际履行的,为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