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十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十一、 十一、 其他 第九十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海事诉讼,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