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十、 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第九十二条 十、 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二条 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受让人不能提供原船舶证书的,不影响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提出。 十、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