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一、 关于管辖 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七条 一、 关于管辖 第七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七)项规定的船舶所在地指起诉时船舶的停泊地或者船舶被扣押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