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三十四条 二、 关于海事请求保全 第三十四条 海事请求人和被请求人应当按照海事法院的要求提供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已知的船舶优先权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所有人的有关确切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