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 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