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十、 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第九十四条 十、 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四条 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