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十、 十、 关于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九十二条 船舶转让合同订立后船舶实际交付前,受让人即可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 第九十三条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受让人指船舶转让中的买方和有买船意向的人,但受让人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时,必须提交其已经实际受让船舶的证据。 第九十四条 船舶受让人对不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提出复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九十五条 海事法院准予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连续公告三日。优先权催告的船舶为可以航行于国际航线的,应当通过对外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新闻… 第九十六条 利害关系人在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提出优先权主张的,海事法院应当裁定优先权催告程序终结。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