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一、 关于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年) 第十九条 一、 关于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当事人仅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反担保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