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失踪案件时,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
被申请人的近亲属;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被申请人有继承权的亲属;
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