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3、 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的规定,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情繁简、诉讼标的金额大小、在当地的影响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提出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