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十九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