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 第十八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节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