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2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200、 200、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应在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裁定中同时写明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止执行的裁定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但应在口头通知后十日内发出裁定书。 199、 目录 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