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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3. 198、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4. 十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十三、

198、 被指定的监护人不服指定,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理,认为指定并无不当的,裁定驳回起诉;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判决书应送达起诉人、原指定单位及判决指定的监护人。

十三、 审判监督程序

198、 目录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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