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4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144、 144、 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143、 目录 145、